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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2022-04-14 21:42:01 网站:公文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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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依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长效节育奖励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及省市关于“三项制度”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口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条件按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和有关补充解释执行。按照省卫健委、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稳妥做好手术并发症特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严格长效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和规范管理。“三项制度”对象特殊案例参照最新的省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个案答疑进行界定。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每人每年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每人每年120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30元(每人每年1560元),其中独生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制度条件的)每人每月150元(每人每年1800元)。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2.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范围,对农村独(双)女户奖扶提前到55周岁享受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每人每年60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市财政出资为每人每月60元(每人每年72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每人每年54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每人每年420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每人每年36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每人每年48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符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惠政策。

  (三)节育奖全覆盖

  根据省节育奖全覆盖精神及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奖励政策的通知》(贵政秘〔2013〕157号)精神,对政策内生育且落实长效节育手术的对象,给予一次性奖励:落实上环(皮埋)措施的家庭给予1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给予200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结扎手术的家庭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双女户家庭或再婚家庭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扩面:年满55周岁)。

  2.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离婚或单身收养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3.特别扶助对象(手术并发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是: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资格确认程序及要求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年龄界定:2021年度国家奖扶申报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即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2021年度奖扶扩面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满55-59周岁,即1962年1月1日-1966年12月31日出生。以后年度按此时间顺延。

  资格确认程序:

  (1)个人申报。凡本年度符合条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填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上一年度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如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重新认定的,要重新进行申报。

  (2)村级评议公示。村级评议由村(居)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

  ①民主评议、公示。召开村(居)民代表、村(居)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申请人在《申报表》中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评议表》(简称《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村(居)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居委会宣传栏)和村(居)民小组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十天。

  ②初审材料上报。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初审。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镇街人民政府初审。

  (3)镇级初审、公示。由两名以上镇街干部和卫计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审核表》(简称《审核表》)上记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镇街及申请人所在村、组张榜公示十天。镇街设立举报信箱。公示结束后,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经审定的《申报表》等资料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批确认。

  (4)区级审批确认、公示。区卫生健康委对镇街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入户核查,将审核通过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镇街,分别在镇、村、组张榜公示十天,并通过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本年度新增奖励扶助对象由区卫生健康委下文确认。

  (5)信息上报与变更。全民健康保障工程人口统筹管理系统开放时,镇街卫计办将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资格的对象和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上报、变更相关信息。

  (6)扶助金发放。镇街根据确认的对象,核对资金发放花名册,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及时发放扶助金。

  档案资料管理。(1)资料规范要求。按照《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皖人口发〔2009〕4号)文件要求进行上报。(2)资料归档要求。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归档(对资格确认不需要的材料,下一项材料顺延),个人申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户口簿复印件、评议表、审核表、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收养子女证明、户口性质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达到50周岁以上奖扶目标人群摸底登记。

  (1)摸底登记资料来源。各镇街要以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的个案信息、统计部门的普查个案资料、公安部门的户籍底册为基础资料。

  (2)操作要求。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调查登记表(50周岁以上)》。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资格确认程序:

  个人申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报,镇街根据其个人信息,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镇街初审、区级审批确认公布、信息上报与变更、资金发放、档案资料管理根据《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皖人口发〔2008〕20号)文件执行。

  3.节育奖全覆盖。农村长效节育奖励资金兑现工作须按照村级上报、镇级审核、区级确认、公开公示的程序进行。拟确认对象名单和基本情况须在申报对象所在村张榜公示十天,并公布省、市、区、镇街举报电话,同时在区级政务网公示十天。资格确认后,镇街汇总上报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及时发放奖励金。

  (三)奖扶、特扶往年对象年审工作

  认真组织往年对象的年审工作。奖扶对象年审要求镇村两级干部与奖扶对象见面并签字,区级对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奖励扶助的往年确认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简称《年审表》)。上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简称《退出审批表》),上报镇街卫计办。镇街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十天以上,《退出审批表》报送区卫生健康委。特扶对象年审可与帮扶慰问工作结合起来,信息清楚的,可以不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直接补助、打卡发放、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配套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农村地区纳入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卫健委和财政局组织实施。为扎实有效推进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落实,区成立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卫健委、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具体负责奖特扶制度落实。各镇街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纪委监委、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实施全程监督。实行奖励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制度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指导督查。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镇街工作督查调度,尤其要加强对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和工作薄弱镇街的督查指导,规范操作程序和方法,促进工作平衡发展,确保工作质量。严格执行“三榜四级”公示程序,公开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利益导向政策落实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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