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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群众监督工作制度

2022-04-14 21:50:20 网站:公文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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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群众监督工作制度

  一、街道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以上干部、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和干部职工都要接受群众监督。

  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定期征求辖区单位意见和群众意见,每年不少于两次,由有关部门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全面征求辖区单位、群众对街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说明、整改,并做好反馈。

  三、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联系点制度,原则上每两周下点一次。在指导、协助社区(村)工作中,倾听、收集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四、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办事公开制度。对涉及街道政治、经济、社会、群众生活方面的重大决策,一般采用印发文件(征求意见稿)或召开有关单位、人员座谈会等形式公开;对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等敏感问题,如聘用公职人员、奖惩等等,要及时公开。

  五、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要按有关规定,向群众进行一年一次的年终述职报告,接受群众的考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部门负责人也必须按规定向群众述职,接受评议。

  六、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者可直接以信件或访谈的形式向街道纪委举报,举报可采取署名或匿名形式,但举报必须有事实依据,不得诬告陷害。对群众反映或举报内容应予保密,严禁泄密,严禁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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