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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2021-11-27 13:21:24 网站:公文驿站

  为完善我县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按照“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孤儿、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地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与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xx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xx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可继续享受孤儿生活保障。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一方患精神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xx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失踪或弃养两年以上,查找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xx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xx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xxxx元,社会散居孤儿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xxxx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xxxx元。每年春节和“六一”儿童节,每人发放慰问金xxxx元(自xxxx年x月x日实行)

  对于已享受城乡低保和其他生活救助的孤儿,可采取补差的方法,落实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

  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人,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园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儿童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x-x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2)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二)审核。乡镇(园区)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x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xx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1)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园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4)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的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五、资金发放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村(社区)及乡镇(园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手续。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县民政部门或委托所属的社会(儿童)福利院负责汇总整理。汇总整理后,由民政部门于每月xx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xx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三)县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孤儿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原户籍地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一)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前,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或监护人)要签订相关协议,对孤儿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要求;明确孤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二)各乡镇(园区)民政部门应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走访和监督评估,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组织进行走访评估工作,督促监护人做好孤儿养育工作。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对孤儿走访评估应按照《xx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附件x、x有关内容做好记录。

  (三)孤儿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县民政局、财政局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立孤儿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园区)为孤儿建立纸质档案。孤儿档案尤其是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社会福利院负责本级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孤儿纸质档案内容包括: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孤儿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孤儿的养育状况(成长、健康、学习等情况);

  (4)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对社会散居孤儿的走访评估记录以及相关评估报告;

  (5)县级民政部门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福利机构内孤儿纸质电子档案内容按《xx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和《xx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规定执行。档案内容另行规定。

  (四)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xx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戒毒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不到下落的,自查找到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五)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生活补贴。

  七、资金筹集

  每年初,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孤儿数量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预算年度孤儿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本级民政部门预算。通过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八、保障措施

  县级__是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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