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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2021-11-27 13:24:06 网站:公文驿站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更加成熟定型。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完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制定低收入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分别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达到或者超过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难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者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必要的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

  (二)完善“资金+实物+服务”救助模式。推进救助服务提升行动,积极发展服务救助,力争实现全市“一街(镇)一品”服务救助模式全覆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走访探视、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救助服务。

  (三)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整户保与单人户保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差与分档发放相结合”。落实就业成本抵扣、收入豁免、缓退渐退等政策,引导低保对象劳动自立。

  2.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全面签订委托照料协议,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加强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到2022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者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3.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以及其他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加强大数据分析比对,及时预警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低收入人口。5年过渡期内,将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四)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1.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协同核查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实施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和住院、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等直接救助政策。建立医疗救助资金市级统筹制度,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办法。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急危重症患者“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抢救时机,完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审核拨付机制。建立健全重大疫情综合医疗保障应急预案,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落实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困难患者不因费用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严厉打击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等行为。

  2.健全教育救助体系。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原则,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落实“一人一案、分类安置”要求,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3.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依申请应保尽保。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重点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

  4.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实施社会救助与鼓励就业联动。

  5.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健全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优化完善市、县两级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救灾应急物资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持续推进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将资金、物资保障和救助标准调整与自然灾害救助实际需求相衔接,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6.发展其他救助帮扶。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困难家庭无障碍(适老化)改造、符合条件的适龄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等救助关爱服务。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到低收入家庭。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为身故困难群众免费提供“惠民殡葬”服务。

  (五)加强急难社会救助。

  1.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健全临时救助政策,根据不同困难情形,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等“救急难”工作机制,增强救助时效性。完善转介制度,形成衔接有效的救助链,发挥救助合力。

  2.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通过阶段性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基本生活物资等措施,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3.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领导管理责任,压实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充分发挥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单位信息平台作用,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开展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及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救助管理工作。

  (六)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按照现行政策由各县(市)区从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列支。

  2.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广“五社联动”模式,发展培育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街道(乡镇)社工站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照料护理、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提升社会救助服务项目化、规范化水平。

  3.创新开展慈善救助。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依托各级慈善组织,成立县级社会救助专项基金,建立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推广村居慈善公益互助会。

  4.支持志愿服务发展。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推进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推进街道(乡镇)志愿者联合会建设,健全“社工+志愿者”联动服务模式,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开展服务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救助志愿服务精细化、专业化发展。

  (七)深化“放管服”改革。

  1.完善主动发现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手段、网格化管理、项目化运作,强化多主体、多层面、多渠道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作用,及时发现各类困难群众,并报告有关部门。

  2.健全“一门受理”机制。依托街道(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提出综合救助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者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3.优化办理程序。健全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领导、办事处(政府)负责、部门参与的联审联批制度,强化县级民政部门监督指导职责。探索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让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

  4.深化“互联网+社会救助”。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完善社会救助对象数据库,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实现实时数据汇集、共享。全面推行社会救助事项线上办理,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实现“就近办”、“掌上办”、“指尖办”。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二)夯实基层基础。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根据职能转变和服务能力建设实际,综合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强村级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设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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