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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关于乡镇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范文

2021-11-27 14:05:07 网站:公文驿站

2021关于乡镇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和《省省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是预算编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分局和各部门以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批复、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四条政府整体预算是指政府为履行职责而管理使用的所有预算;项目预算是指其他运转类项目预算和特定目标类项目预算。

 

  第五条绩效目标管理的原则:

  (一)全面覆盖,强化约束。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先导的预算编制模式,推动绩效目标和预算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和同步公开。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及申请预算资金。

  (二)明确职责,权责对等。坚持“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强化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三)科学规范,标准健全。加强绩效标准体系建设,将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财政分局要完善预算绩效目标设置规范,建立健全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结果应用,公开透明。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约束激励机制,建立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批复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推进绩效目标信息公开,财政分局要将重要绩效目标随预算草案同步报送镇人大,主动公开绩效目标。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财政分局、各部门、项目资金申请单位按其职责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各部门是绩效目标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财政分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政分局内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绩效指标研究和绩效目标管理结果应用;

  (二)组织指导各部门绩效目标编制工作,负责审核与批复工作。推动和指导各部门构建分行业、分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三)其他应当承担的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机制,构建本行业、本领域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二)做好本部门及项目资金申请单位的绩效目标编制工作,对本部门绩效目标的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三)其他应当承担的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第九条项目资金申请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各部门和项目库管理相关要求,编制、报送、调整所申请预算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

  (二)其他应当承担的绩效目标管理职责。

  第三章绩效目标编制

  第十条绩效目标编报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各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同步编制绩效目标。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具体要求,组织编报部门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也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应对突发性事件的项目,可先安排预算,事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补编并报送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编制内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应包括:立项必要性,实施可行性,项目实施内容,预算申报资金,中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编制要点。编制绩效目标主要包括设定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明确绩效指标值。

  (一)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主要包括:

  1.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2.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二)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决策、过程、产出、效益等指标。

  1.决策类指标,主要衡量项目设立、规划制定、预算安排的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计划制订、资金投入等指标;

  2.过程类指标,主要衡量预算管理和业务管理等情况,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等指标;

  3.产出类指标,主要衡量预期产出,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4.效益类指标,主要衡量预期效果,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影响、满意度等指标。

  (三)绩效指标的值有定量、定性两种表示方法,定量指标值通常用可衡量的标准、数值、比率等表示,定性指标值通常用分级分档形式表述。制定绩效指标值应当依据或参考行业标准、计划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设立原则: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任务数相对应,与预算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的编制方法:

  (一)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的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目标值。

  (二)政府整体绩效目标的编制

  1.对政府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政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在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政府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政府总体目标,结合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目标值。

  第四章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五条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财政分局在审核预算时同步审核绩效目标。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绩效目标进行评审和论证。

  第十六条对新出台的重大项目,各部门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投入经济性、筹资合规性等。

  第十七条各部门和财政分局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投入方向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对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预算申请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审核和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管理,也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九条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决策过程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财政投入方向和重点。

  (二)实施可行性。项目实施的基本能力与条件是否具备,项目实施计划是否合理,风险是否可控。

  (三)目标规范性。项目基本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是否设定了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指标值;绩效目标是否与本部门职能、发展规划等密切相关,设置是否全面且规范;是否按项目实施内容和资金用途细化量化指标,是否按立项必要性设置了核心绩效指标。

  (四)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和指标值是否经过论证和合理测算,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数据是否可以获取。

  (五)资金匹配性。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支持对象、范围、实施内容、资金分配方式及标准等是否明确且可行,投入是否经济;预算资金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一上”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预算资金是否过高或过低;“二上”时,根据预算控制数,绩效目标设定是否过高或过低。

  第二十条政府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目标规范性。基本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是否设定了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指标值;绩效目标是否与职能、发展规划等密切相关,设置是否全面且规范;是否按职能和年度重点工作细化量化指标,是否突出了履职核心绩效内容。

  (二)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和指标值是否经过论证和合理测算,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数据是否可以获取。

  (三)资金匹配性。政府整体预算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投入是否经济,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能否保证正常履职需要;内部各项资金边界是否清晰,有无重合,是否与相关核心业务指标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绩效目标审核流程:

  (一)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对各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各部门;各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分局审核。

  (二)财政分局审核。财政分局对各部门提交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并反馈审核意见。

  (三)目标完善。各部门根据财政分局反馈的审核意见,组织完善绩效目标,经分管领导最终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分局审核。

  第五章绩效目标批复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财政分局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应将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第二十三条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四条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项目实施、部门履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部门考核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财政分局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将绩效目标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是绩效目标的执行主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完成。

  第二十七条在绩效目标管理中发现财政和财务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同时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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